签了承包合同,“小哥”是员工还是变老板?
在不少快递业末端网点,一些快递员与快递公司签订承包、合作等协议,双方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签了承包合同,“小哥”是员工还是变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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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快递员通过分包、承揽快递业务等方式,进行快递业务的“自主经营活动”,其就业形态的特殊性使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多种解读,导致双方容易出现法律纠纷。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片区快递业务,两者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律师提示,在此类纠纷中,应从双方法律关系的本质入手,谨防用工方为规避劳动法律责任,强迫要求快递员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签订各种承包、合作等协议,进而掩盖劳动关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虽有承包合同未必是合作关系
韩峰(化名)是一名快递员。2022年4月,他与某快递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该快递公司在某片区的业务。为方便业务开展,韩峰自租了小门面,专门为该片区的包裹提供派送和揽收服务。后来双方出现纠纷,韩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定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偿。
快递公司认为,韩峰有个体户营业执照,是以个体户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且韩峰自购车辆、自租门面、自负盈亏,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承包合作关系。
“该案难在快递员和快递公司确实签订了承包合同,而且快递员的收入包括派件和收件收入,在形式上确实与按月固定发放工资有些不同。”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包中兴代理了这起案件。
他告诉记者,该案中,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均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组织上,快递员工作网点是快递公司的网点;快递员是快递公司的业务员,而不是具有独立快递经营资质的主体。业务上,快递员的所有岗位职责和权利,均由快递公司设定,且一直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职。经济上,尽管韩峰自备了电动车、小货车,租用了门面房,但是相对于从事快递业务所需要的生产资料总和相比微不足道。快递公司掌控快递员收入多少、罚款多少的决定权,是快递业务利润的受益者,这种收入分配特征,不符合合作伙伴之间平等协商、共享利润的特点。
尽管快递公司主张快递员“自负盈亏”、缺乏典型的工资按月发放特征,但不可否认的是,快递员是在从属于快递公司的前提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文表述为“有报酬的劳动”,并未要求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因此这些不能构成阻却劳动关系成立的事由。
“在案证据也恰恰证明,快递公司为了规避劳动法律责任,强迫要求快递员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签订各种协议,不过是为了掩盖双方从属性关系而采取的手段。”包中兴说。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快递员拿到了一定补偿。
发包、转包“说头儿”多
围绕如何认定承包快递业务区域的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曾在2024年2月发布过一起典型案例。
在该案中,某快递公司通过协议将区域快递业务承包给快递员张某,约定张某自负盈亏并负责经营期间所需车辆、人员等一切费用。经营期间,张某曾通过协议将部分承包区域转包给他人。后来张某在装卸快递过程中摔伤,要求快递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公司则认为双方是业务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最终,张某请求未获仲裁支持。
案例分析认为,张某由快递员提供劳动转化为自主承包经营,无须亲自提供劳动,自主聘用员工、安排员工工作、处分生产工具,且其签订协议后将部分区域再行转包。同时,其经济收入主要取决于转包后的整体经营收益,而非个人提供劳动的直接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工作方式不在快递公司的管理之下,并不受快递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
该案例分析还提示,快递公司将区域业务发包给个人,双方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如个人以独立经营为目的,通过组织、管理行为完成承包区域快递业务并结算业务费用,不以个人直接向快递公司亲自提供劳动为必要,个人请求确认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前不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力审理了一起快递末端网点分包纠纷案,王力认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权利义务,但该种约定应当合法合理,如果企业总是用“外包”等外观形式规避法律责任,转嫁经营压力,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也会增加从业人员维权难度。
劳动者需要更明确的权益保障
“由于用工模式多样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在组织方式、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地、管理体制等方面呈现出灵活性、多元性、电子数据化等新的特点,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困难。”包中兴说。
包中兴告诉记者,现在的快递行业末端网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快递公司直接设立,交由片区快递员负责;一种是快递驿站。两者有时会有业务上的合作和交叉,但前者只负责收发本快递公司的包裹,是本快递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后者则可能为多个快递公司的包裹提供保管和提示取件服务,往往由专门从事快递信息服务的第三方公司设立。驿站从业者和快递公司、快递信息服务第三方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要根据其管理和运营模式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驿站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在经营快递业务的同时还可能经营其他买卖,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合作关系。
近日,最高法发布第42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内容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聚焦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回应、明确了规则。
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正在不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建设,期待更多相关典型案例的发布推动法律政策完善,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人日报 记者 柳姗姗 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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