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网上通缉21名刑拘在逃人员照片公布)
时间:2023/05/24 09:18:24 编辑: 浏览量:次
近日,浙江临海公安发布了《2023年关于敦促临海籍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回国和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第二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严惩跨境违法犯罪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临海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现对临海籍在柬埔寨、金三角以及缅北地区等境外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出境人员以及目前仍滞留在柬埔寨、阿联酋、金三角以及缅北地区等境外的其他临海籍人员实行集中劝返,限期回国。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跨境违法犯罪人员是指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 ( 边 ) 境、非法出境和在境外从事涉及赌博、电信网络诈骗、走私、贩毒等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所称临海籍人员是指浙江省临海市户籍地人员。本通告所称临海籍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以公安部下发名单为准。
二、对周雪飞等长期滞留境外、拒不回国涉嫌犯罪的21名刑拘在逃人员采取网上通缉手段,敦促投案自首。
三、目前仍然滞留境外的临海籍涉诈重点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人员家属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联系劝促其尽快回国说明情况,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应主动联系亲属或属地公安机关。人员家属应转告其本人在当今严峻的反诈防骗形势下,务必悬崖勒马,把握机会,立即回国!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临海籍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必须在2023年11月30日前全部入境回国,在回国前7日主动联系户籍所在地的镇 (街道) 或公安机关进行报备,并在回国后7日内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供核减相关材料。主动回国并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于合法出境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国的人员,排除涉诈嫌疑后可依法依规依程序再出国 。
五、回国投案自首人员、滞留境外有回国需求人员,严禁私自闯关偷渡回国。人员或家属应当提前与户 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 临海市公安局将与边境部门沟通,协助提供绿色通道、主动投案证明。未经联系擅自闯关、偷越国 (边) 境人员,不属于投案自首范畴,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回国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其家属要主动配合各级组织,及时联系劝促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尽快通过正常渠道回国投案自首。
八、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为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不得为其通风报信或作假证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跨境违法犯罪线索,直接抓获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滞留境外的临海籍涉诈重点人员,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一律冻结银行账户和电子支付。对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和为其提供便利人员的银行账户、电子支付予以冻结反制,并取消相关业务资质。
2.一 律依法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凡是未按期返回,仍滞留境外的涉诈重点人员的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追缴、没收。
3.一律全面深挖打击。对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及为其提供便利人员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重从快深挖打击。
4.一律立案打击。符合涉嫌犯罪立案条件的,根据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一律以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或偷越国 (边) 境罪等立案打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576-85308110、110
周雪飞等长期滞留境外、拒不回国涉嫌犯罪的21名刑拘在逃人员名单
转自:临海公安
来源: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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