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归谁?遇到“抢娃”怎么办?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工人日报记者 卢越
房产给另一方“加名”,离婚时房子归谁?遇到“离婚讨债”该如何规制?离婚后“抢娃”“藏娃”怎么办?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23条,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据了解,近3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比较普遍。那么,离婚时房子归谁?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在最高法当天发布的一起案例中,男方婚后将婚前房产给女方“加名”,离婚时,房屋市值为600万元,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并酌定补偿女方12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小两口”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然而,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此,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法院可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发现,夫妻关系破裂后,有时会出现‘抢娃’大战。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往往更多关注自己的情感发泄和经济利益得失,而忽略了‘角落里’的孩子。”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说,法律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
王丹介绍,基于此,司法解释用3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有些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为了逃避债务,便采取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给债权人带来了很大困扰。为了有效规制这种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双方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司法解释予以细化: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二是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和万事兴。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每个人的期盼。“人民法院将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陈宜芳说。
(本报北京1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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