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调查应守底线,“滥调”恐涉侵权
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增加、人才流动加速,背景调查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招聘流程中,调查的内容与维度也愈发宽泛。这让不少劳动者心生困惑:背景调查的边界究竟在哪里?若因背景调查侵犯个人权益,又该如何应对?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求职者主张背景调查未核实信息真假侵害其名誉权,起诉要求背景调查公司赔偿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明确,背景调查公司出具背景调查报告时,应对调查来源的可信度、调查内容的真实性等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若将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和评价载入报告,导致第三人知晓并造成求职者社会评价降低,将构成对求职者名誉权的侵犯,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句“生活作风存问题”引纠纷
王某从一投资管理公司离职后,应聘了一家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在王某入职前,委托某背调公司对其进行背景调查,背调公司承诺将依法、全面、客观、真实开展背景调查,并对个人信息保密。对此,王某向背调公司出具了《背景核查授权书》。
在背景调查过程中,背调公司职员联系到王某在投资管理公司任职时的同事刘某,就王某的工作情况等内容进行了询问。随后,背调公司在向科技公司出具的《目标雇员背景调查报告》中载明:“雇主一HR刘某表示候选人王某的价值观、生活作风存在问题(黄灯)。”
得知此事后,王某颇为不满,并诉至法院,主张刘某所述均不属实,背调公司出具的报告导致其入职薪资水平降低,且相关评价内容已被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晓,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要求背调公司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背调公司辩称,其出具的背景调查报告中有关王某生活作风的内容,来源于刘某的访谈陈述;作为背景调查服务提供方,公司仅对刘某的陈述进行客观记录与呈现,无需核实、评价陈述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同时,依据背景调查行业的基本操作规则,公司也无义务对内容进行评判、甄别,因此不存在对王某的侵权行为。此外,王某亦未因背景调查报告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失去任何工作机会,因此不同意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丰台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曾以与本案相同事由将刘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在该案庭审中,王某申请其在科技公司的同事出庭作证,庭审中,证人陈述:“王某的背调报告中含有价值观和生活作风方面的言论,当时公司内部是有争议的,大家对这个事情议论也挺多。后公司选择聘用王某,但在入职时薪酬打了九折,每月少了约5000元。”
未核实就标“黄灯”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背景调查类公司不能只当“传声筒”。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某背调公司出具的《目标雇员背景调查报告》声明部分载明“以为公司降低招聘风险为目标”提供报告,故背景调查报告与委托方的用人决策具有相关性,背调公司在进行背景调查过程中应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该背景调查报告对王某价值观、生活作风等内容的记录,明显可能影响某科技公司的用人决策,其内容亦与公序良俗相关,且可能导致被调查人名誉受损,背调公司在处理此类信息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合理核实相关信息。
然而,背调公司在未核实访谈对象信息来源与可信度的情况下,对王某作出“黄灯”评级,并将访谈对象对王某生活作风的负面评价及评级结果载入背景调查报告,发送给王某拟入职单位,使得该报告为第三人所知悉,对王某的入职、薪资、社会评价均造成一定影响。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认为,背调公司的行为已造成王某名誉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王某要求背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并对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于法有据,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背调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背景调查不应越界
“从企业高管任命前的从业审查到普通岗位的入职评估,背景调查正从行业、职级、岗位等方面深度渗入职场生态,但背景调查并不是一张可以无限延伸边界的表格,它不仅关系劳动关系的诚信建立与和谐发展,亦牵动着求职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与人格尊严,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开展。”丰台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柴海燕庭后表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条文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相关情况的知情权,有利于用人单位合理地任用劳动者,实现人才与岗位的高度匹配,推动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
但在实践中,存在少数求职者故意隐瞒一些不利自身的情况,甚至有伪造学历证明欺骗用人单位的情形。由此,为保障用工安全与诚信雇佣,部分用人单位会在获得求职者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自行或委托专业公司对求职者进行背景调查,对拟录用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和表现等进行核查,判定求职者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确认其是否适合拟聘用的岗位。
“用人单位对求职者开展背景调查,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对于求职者而言,个人隐私、名誉不被违规触碰则是底线。”柴海燕指出,无边界的背景调查并非确认求职者诚信与否的正确方式,更不能成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借口。她表示,考虑到不同岗位所面临的风险、职责和工作内容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对求职者个人信息的调查范围也有着不同需求,但背景调查所需要收集的信息应确保与对应的岗位直接相关,这是确定信息收集边界的基本原则。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根据法律规定,相关公司开展背景调查业务应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向求职者告知背景调查的具体内容及调查结果的使用方式、范围,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在程序和内容上亦应遵守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规定,相关个人信息不得他用或泄露,否则可能侵犯求职者隐私权。
柴海燕提醒,对于求职者个人敏感信息,特别是涉及对求职者品德、声望、信用等与其名誉相关的负面评价,明显可能影响委托方的用人决策时,背景调查公司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信息来源与可信度进行审慎核实,避免让求职者沦为受害者,防止“背调”变“滥调”。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胡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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