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动车上被行李砸中致孩子早产离世,责任归谁?律师解读→
近日,
网友张女士在社交媒体上反映,
1月22日自己在D3702次列车上
被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
导致孩子早产离世。
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后,
引发关注。
2月19日下午,广州客运段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孕妇在D3702次列车上被行李箱砸伤”的情况说明:
此前,
张女士最新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
“已找到行李的主人叶先生,
准备起诉”。
那么,
孕妇在动车上被行李砸中
致孩子早产离世,
责任归谁?
铁路方与行李箱的所有人
责任如何划分?
该事件中,
被砸张女士可以主张哪些方面赔偿?
有何救济途径?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全军律师的专业解读!
1、孕妇在动车上被行李砸中致孩子早产离世,责任归谁?铁路方与行李箱的所有人责任如何划分?
苗全军:孕妇在动车上被行李砸中导致孩子早产离世的事件涉及多方责任,主要包括铁路运输部门和行李箱的所有人,需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事实明确责任划分。
(一)铁路运输部门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铁路运输部门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确保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铁路运输部门应确保行李架的安全性,并对乘客行李放置进行指导和监督。在此事件中,行李箱的所有人叶先生将行李放置在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标识的位置,但铁路运输部门工作人员未及时检查并纠正该行为,存在管理疏忽,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行李架存在设计缺陷,铁路运输部门亦需承担技术性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铁路运输部门作为承运人,负有尽力救助义务。在此事件中,如果列车长未主动联系救护车,车站人员未协助张女士出站就医,可能构成救助措施不及时或不充分,进而被认定为未尽到尽力救助义务。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张女士作为旅客,与铁路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因此,铁路运输部门可能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需注意,本事件中,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只能择一主张,鉴于本案中可能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且存在两个侵权人,建议选择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行李箱所有人的责任
根据铁路官方通报内容显示,行李箱的所有人叶先生未按规定放置行李,导致行李箱掉落砸伤张女士,属于未尽到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明显违反安全规定,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叶先生未妥善管理行李,导致张女士受伤,构成过错侵权,应与铁路运输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在类似事件中,如果行李箱的所有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规范放置行李,行李掉落是由于车辆晃动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那么行李箱的所有人责任可能较小,甚至无责任,铁路运输部门可能承担主要责任;若行李箱的所有人未规范放置行李,而铁路运输部门也存在安全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行李存在脱落风险等情形,则双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的责任比例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证据和事实来判定。
2、 该事件中,被砸张女士可以主张哪些方面赔偿?有何救济途径?
苗全军:在此次事件中,张女士有权主张多方面的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张女士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受伤及后续治疗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另,因婴儿早产离世,视婴儿脱离母体时的状态,可能涉及死亡赔偿金。
除上述人身损害赔偿,孩子早产离世这一悲剧给张女士带来了难以估量的精神创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时,作为被侵权人的张女士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面对这样的情况,张女士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寻求合理的赔偿解决方案。她可以选择直接与铁路运输部门以及行李箱所有人叶先生协商赔偿方案,也可委托律师与铁路相关部门负责人来进行沟通协调。若直接沟通协商效果不佳,张女士还可以向铁路运输部门的上级管理机构、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在第三方主持下,对事件的责任进行清晰的认定,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赔偿协议。倘若协商和调解都未能成功解决问题,张女士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将铁路运输部门和行李箱的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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